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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003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建权与永旺美思佰乐(江苏)商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权,永旺美思佰乐(江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0397-1号原告王建权。被告永旺美思佰乐(江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玉山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铃木芳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向阳,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权与被告永旺美思佰乐(江苏)商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龚春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