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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樵支行与邓旋进、孔杏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樵支行,邓旋进,孔杏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091号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樵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梁志刚,任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志锋,是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俭洪,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是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邓旋进,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孔杏仪,女,1965年8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樵支行与被告邓旋进、孔杏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立勋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志锋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诉称:一、借款合同。2014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邓旋进签订一份(西樵小企)农商高借字2014第0130号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在最高额借款本金余额200万元内,分次向被告邓旋进发放借款,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初始利率等借款要素以借款借据等凭证为准。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内借款利率不变,未按时足额还款的,原告全权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载明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三计收复利。被告邓旋进违反合同项下义务的,原告还有权对所涉的借款本金按日万分之三收取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以(丹西樵小企)农信高抵字2011第003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及(西樵小企)农商高保字2014第01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二、抵押担保合同。2011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邓旋进签订(丹西樵小企)农信高抵字2011第003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邓旋进以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七路39号保利花园20栋1单元1××3号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作抵押,为其自2011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在原告处办理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以及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双方于同月2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证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号。三、保证合同。2014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孔杏仪签订(西樵小企)农商高保字2014第01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孔杏仪应被告邓旋进的要求,为被告邓旋进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在原告处办理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以及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限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四、原告的履约情况。上述最高额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4年4月16日向被告邓旋进发放了1400000元、600000元两笔借款,约定借款利率为年11.22%,还款方式为按月清息,到期还本。其中1600000元约定到期日为2015年4月15日;6000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于2015年1月1日、3月1日、3月1日各还本金80000元,余下360000元于5月14日还清。五、两被告的违约情况。现两笔借款的审理期限均已届满,被告邓旋进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孔杏仪也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本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孔杏仪应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邓旋进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35376.87元,计算至2015年8月18日的利息87910.58元,从2015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上述本金按年利率11.22%上浮50%即16.83%计算的利息,对未及时支付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复利,从起诉之日起按所欠本金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予原告。2、原告对被告邓旋进提供抵押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七路39号保利花园20栋1单元1××3号房产的价款就上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孔杏仪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核准变更通知书,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情况。2、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证明两被告的主体资格及���份情况。3、(西樵小企)农商高借字2014第0130号最高额借款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邓旋进签订借款合同以及约定的权利、义务情况。4、借款借据两份、还款计划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履约以及双方约定的利率、还款期限等情况。5、(丹西樵小企)农信高抵字2011第003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他项权证一份(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号),用以证明被告邓旋进提供自有房产为本案借款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情况。6、(西樵小企)农商高保字2014第01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孔杏仪为被告邓旋进的本案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情况。7、邓旋进贷款利息明细表一份,证明截止2015年8月18日,1400000元的一笔借款已归还本金157428.13元,尚欠1242571.87元,利息70662.90元;600000元一笔借款已归还本金307195元,尚欠292805元,利息17466.53元。两笔借款共计欠本金1535376.87元,利息87910.58元。两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认定其证据效力,并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另查明,被告邓旋进未按约定还款,截止2015年8月18日,1400000元的一笔借款已归还本金157428.13元,尚欠1242571.87元,利息70662.90元;600000元一笔借款已归还本金307195元,尚欠292805元,利息17466.53元。两笔借款共计欠本金1535376.87元,利息87910.58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邓旋进之间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与被告孔杏仪之间的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邓旋进接受了原告的借款却未能按约定还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其还本付息符合合同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罚息已含有惩罚性质,原告请求按前款本金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邓旋进以自有房产为本案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对该房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孔杏仪自愿为被告邓旋进的本案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求本案债务形成于两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请求被告孔杏仪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亦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旋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535376.87元,计算至2015年8月18日的利息87910.58元,从2015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上述本金按年利率11.22%上浮50%即16.83%计算的利息,以及对所欠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复利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樵支行;二、被告邓旋进不履行上项债务的,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樵支行有权以被告邓旋进提供抵押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七路39号保利花园20栋1单元1××3号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孔杏仪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樵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704.79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应与上述款项同时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国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