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许大妹与上海多美铜材有限公司、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大妹,上海多美铜材有限公司,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493号原告许大妹,女,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上海多美铜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义,负责人。被告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义,负责人。原告许大妹诉被告上海多美铜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美公司”)、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蔡承颖独任审理,并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大妹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大妹诉称:其于被告多美公司会计朱某相识。2008年2月,朱某代表多美公司向其借款200,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并约定年息12%,按年结算。许大妹将200,000元现金交付多美公司。2013年3月,多美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出具借款协议,协议明确,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年息12%,借款期限2013年2月23日至2015年2月22日。被告兆年公司在担保方处盖章。多美公司仅于2014年支付了截止2014年2月23日的利息12,000元,此后,再未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多美公司返还借款100,000元;2、被告多美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4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息12%计算)。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借款协议一份。被告多美公司、兆年公司未作答辩。鉴于两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多美公司出借款项,借期届满,多美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兆年公司自愿为多美公司的借款担保,因借款协议未约定担保方式、范围以及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自借款期满后六个月内要求兆年公司对多美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被告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多美铜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许大妹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上海多美铜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大妹借款利息(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4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息12%计算);三、被告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多美铜材有限公司上述两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上海多美铜材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11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2,440元,由被告上海多美铜材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兆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承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晓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