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章雄飞与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大同三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雄飞,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大同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章雄飞。委托代理人严淼海,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大同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先法。本院在审理原告章雄飞诉被告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大同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章雄飞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章雄飞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大同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雄飞撤回对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大同三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章雄飞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