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624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在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申请撤诉,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长 李 萍审判员 沈鹏飞审判员 李凤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