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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624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在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申请撤诉,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长 李 萍审判员 沈鹏飞审判员 李凤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