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9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官俪与广州宝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希雅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俪,广州宝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闻强,重庆希雅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9143号原告:管俪,女,汉族,1987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广州宝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迎宾路大石段205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被告:吴闻强,总经理。被告:重庆希雅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滨江大道东段4号祥和佳苑芳草苑8幢吊1-1,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于江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管俪与广州宝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希雅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管俪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青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