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辖终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青岛新世纪工艺品有限公司与东营市中兴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大德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中兴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顺,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新世纪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顺,董事长。原审被告青岛大德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顺,董事长。原审被告孙鹏。上诉人东营市中兴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12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立案时将本案定为占有物返还纠纷,后又认定侵权纠纷,前后矛盾。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垦利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青岛大德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平度市,故被上诉人选择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孙秀强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