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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知初字第6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周聪与周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周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618-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法调。委托代理人:徐时标。被告:周聪。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张玉洁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