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知初字第6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周聪与周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周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618-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法调。委托代理人:徐时标。被告:周聪。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张玉洁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