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2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张余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张余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3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被执行人:张余梅身份证:×××188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051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余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张余梅名下有车��(车牌号码:浙C×××××;品牌:思铂睿;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黑色)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浙C×××××;品牌:思铂睿;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黑色)。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陈德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新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