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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行终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刘金香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终字第25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金香。委托代理人毕晔,辽宁律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金香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立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金香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主要理由是: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规定,信息公开违法,有权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告知的信息违反“一事一申请”规定,且其告知的信息不是上诉人所要求的,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与上诉人之间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没有法律依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款(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以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上诉人刘金香以请求确认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立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审判长  隋广洲审判员  苍 琦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