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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与梁伟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金民初198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梁伟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9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何小红,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彦,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伟强,住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诉被告梁伟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64元减半收取163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肖 汉人民陪审员  温爱华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家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