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与张维江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827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二路渤海十二路586号五楼。法定代表人陈立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维江,农民。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维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审结,该案(2011)惠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双方当事人工作,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私下履行,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惠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陈绍刚审判员 彭泽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