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法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徐文付与撒元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付,撒元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徐文付。男,1958年4月9日生,汉族,住德州市。申请执行人:撒元才,男,197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云县人民法院(2015)庆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撒元才所有的位于庆云县城区房屋,查封期间三年,不得买卖、转让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连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