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3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3377号原告林某某,女,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沈枫荣,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以法院调解动员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明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茂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