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西民初字第3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唐晓红与郭敦、胡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晓红,郭敦,胡亚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198号原告唐晓红。被告郭敦。被告胡亚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晓红与被告郭敦、胡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晓红于2015年10月26日以其与被告已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晓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原告唐晓红负担2525元,退付原告唐晓红2525元。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芝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