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重庆对照品科技有限公司与周渝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对照品科技有限公司,周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183号原告重庆对照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东湖南路333号3幢15-6。法定代表人朱永华,职务:总经理。被告周渝,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22日,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原告重庆对照品科技有限公司诉周渝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对照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诉讼权利可以处分。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对照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重庆对照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穆仕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