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开民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582沈双兵与秦荣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双兵,秦荣华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邮开民初字第00582号原告沈双兵。被告秦荣华。原告沈双兵诉被告秦荣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被告归还货款10000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双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荣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因养殖需要向原告赊购虾苗20000余元,2014年11月29日,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被告只需给付原告10000元即算双方结清货款,当日由原告沈双兵立下欠据,记载“今欠到沈双兵金额壹万元¥10000.00元,说明还款日期2015年7月25日前”,由被告秦荣华在“今欠人”处签字认可。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综上本院认为,被告秦荣华欠原告沈双兵虾苗款1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0000元货款及诉讼费用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荣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沈双兵货款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秦荣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华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雅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