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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执字第3108��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与被执行人薛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310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潘四明,行长。被执行人薛有林,男,1955年10月19日生,汉族。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与被执行人薛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院2014年10月18日作出(2014)六商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本���在执行中和解并给付10000元,申请同意分批履行,故建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也未能提供相关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六执字第31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德建执行员  郑世平执行员  孟宪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晓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