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罗田执字第00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汉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执字第00199-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有源,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汉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汉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罗田天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秦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