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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商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长阔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长阔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665号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章法。委托代理人:赖钰钰。委托代理人:叶文昊。被告:薛长阔,经商。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田农商行)与被告薛长阔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丰收贷记卡欠款本金4756.69元并支付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费用(截至2015年3月11日共欠息3338.89元,从2015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觉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青田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赖钰钰、叶文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长阔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27日,被告薛长阔向原告青田农商行申请办理丰收贷记卡一张,并签订《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1、原告按月向被告提供对账单,对账单上列明上一期账单日次日到本期账单日(含)之间已经入账的交易明细及全部应还款项、最低还款额、到期还款日、账户信用额度等;2、被告可按原告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为原告规定的被告应偿还的最低金额,在每月月底计算,在对账单上通知被告;3、被告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款的(上期应还款额低于10元的除外),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记账日至还款日的透支利息,未偿还部分计收从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如还款后,上期应还额低于10元,则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4、被告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最低1元,最高500元;5、贷记卡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息的结息日为每月月底,在次日起息,按月计收复利,复利的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超限费、滞纳金及其他手续费等全部欠款。2014年1月18日,被告薛长阔透支消费4905元后,还款5000元,欠款4756.69元,此后便无其他使用记录。2014年12月26日,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更名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来的股份合作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收贷记卡申请表(个人卡)、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收贷记卡贷记卡章程、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信用卡交易流水清单、庭审录音录像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更名和变更企业性质后,对外债权债务由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长阔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薛长阔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756.69元,且未能按约支付透支后的利息和滞纳金,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薛长阔偿还本金并依约支付滞纳金2271.81元及利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薛长阔经本院传票传唤未说明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长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56.69元、滞纳金2271.8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截止2015年3月11日为1067.08元,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薛长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觉晓人民陪审员  周洪平人民陪审员  单文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钟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