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2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2397号原告:陈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李渐,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立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庆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