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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2458号原告金某某,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林某,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浚哲人民陪审员  陈 矾人民陪审员  吴明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祥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