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2458号原告金某某,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林某,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浚哲人民陪审员 陈 矾人民陪审员 吴明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祥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