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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辛全会与陈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全会,陈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105号原告:辛全会,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德祥,日照岚山黄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全会与被告陈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全会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全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辛全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薇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