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辛全会与陈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全会,陈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105号原告:辛全会,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德祥,日照岚山黄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全会与被告陈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全会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全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辛全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薇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