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倩倩与董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983号申请执行人李倩倩。被执行人董琰,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倩倩与被执行人董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琰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三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424元,由被执行人董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华审判员 蒋为民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玮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