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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谭丽与尹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丽,尹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166号原告谭丽,女,1971年出生。委托代理人魏军,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箐,女,现年约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丽与被告尹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丽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立案后,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由原告谭丽负担。审判员  邹胜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瑛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