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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翁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640号原告翁某,女。委托代理人张爱民,新泰楼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翁某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翁某负担。审判员  房喜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