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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祝丹与杨虎、中国平财产保险股份陕西分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丹,杨虎,中国平财产保险股份陕西分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662号原告祝丹。被告杨虎。被告中国平财产保险股份陕西分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祝丹与被告杨虎、中国平财产保险股份陕西分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扣押陕D×××××牌肇事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祝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陕D×××××牌肇事汽车一辆。查封原告提供担保宫长青所有的房产一处(证号: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