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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执恢字第0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宜昌市东盛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彭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东盛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恢字第00027-2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东盛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港虹路7号。法定代表人秦后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彭涛,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东盛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依据本院(2013)鄂三峡民初字第005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86500元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三峡民初字第0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朱天银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