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446号原告郑某某,女,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农民。被告张某,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某减半负担。审判长 武绍彦审判员 李康云审判员 薛 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