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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江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喜海申请执行黑龙江省水利第五工程处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海,黑龙江省水利第五工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王喜海,男,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水利第五工程处,住绥化市北林区海城街***号。法定代表人崔显彬,职务处长。王喜海申请执行黑龙江省水利第五工程处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龙江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景全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水利第五工程处于2015年10月26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喜海136,0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3)龙江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慧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春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