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终字第7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梁俊东与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俊东,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785-1号申请执行人梁俊东,男,个体。被执行人XX,男,农民。本院在执行梁俊东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俊东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8.129万元,已执行标的数额为0.00元,剩余未执行数额为8.12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重新立案,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不在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