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许登科与王世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973号原告许登科,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邢冠军,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世宽,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登科诉被告王世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登科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慧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悦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