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3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与唐中兰、刘述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述海,唐中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3066号原告都江堰市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谢斌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雪涛,女,系产权担保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魏征,女,系产权担保公司职员。被告刘述海,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唐中兰,女,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江堰市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述海、唐中兰借款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向原告送达限期缴费通知书,限原告于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24元。现缴费期满,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学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