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5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加寿与郑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5812号原告陈加寿,男,195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郑建华,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加寿与被告郑建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加寿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加寿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加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千四百九十六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千七百四十八元,由原告陈加寿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秀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