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赵庆成、吴庆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赵庆成,吴庆才,王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3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阳谷县。负责人段海臣,行长。被执行人赵庆成,男,农民。被执行人吴庆才,男,农民。被执行人王慧芳,女,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某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已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商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以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之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