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湖北江博竹制品有限公司与郭胜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812号原告湖北江博竹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振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金刚,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胜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天一,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高瑕。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江博竹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胜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江博竹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江博竹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江博竹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江博竹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 甜审 判 员 周海波人民陪审员 杨 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