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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朱双琴与黄元泽、彭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双琴,黄元泽,彭依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661号原告朱双琴,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孙霞,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元泽,男,汉族。被告彭依兰,女,汉族。原告朱双琴与被告黄元泽、彭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双琴的委托代理人孙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元泽、彭依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双琴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黄元泽因生活经营需要在原告处借款,约定月利率为2%,原告需款时,随时还款。原告于2013年4月至2014年10月期间以银行转款和现金方式提供借款共计170万元,而被告逾期一个多月未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也没有归还本息。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70万元;2.二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黄元泽、彭依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于2003年10月8日结婚,2015年1月9日协议离婚,2013年4月2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款向黄元泽出借50万元,黄元泽出具《借条》,载明收到借款50万元,未约定利率及借款期限。2013年5月10日,原告通过银行转款向黄元泽出借59万元,另现金交付1万元,共计向黄元泽出借60万元,黄元泽出具《借据》,载明收到借款60万元,未约定利率及借款期限。2013年10月2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款向黄元泽出借20万元,黄元泽于2013年11月2日出具《借条》,载明收到借款20万元,未约定利率及借款期限。2013年11月4日,原告向黄元泽支付现金借款2000元,并通过银行转款向黄元泽出借98000元,黄元泽出具《借条》,载明收到借款10万元,未约定利率及借款期限。2014年6月10日,原告通过银行转款向黄元泽出借20万元,黄元泽出具《借条》,载明收到借款2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24%,未约定还款期限。2014年10月8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向黄元泽出借10万元,黄元泽出具《借条》,载明收到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24%,未约定还款期限。另查明,黄元泽收到借款后,均按月利率2%分别以通过自己账户或者通过他人账户向原告支付利息,2013年6月至12月按月分别支付利息22000元,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按月分别支付利息28000元。从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按月分别支付利息32000元。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借条》、《借据》、银行转账凭证、个人活期明细查询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元泽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借据》、银行转账凭证为据,足以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有权要求黄元泽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本金。黄元泽出具的《借条》、《借据》虽未约定利率,但黄元泽实际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故本院认为双方事实上存在约定利率,其约定利率为月利率2%。故,原告要求有权要求黄元泽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因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前述借款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元泽、彭依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双琴支付借款本金170万元;二、被告黄元泽、彭依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双琴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7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5日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0100费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5100元,由被告黄元泽、彭依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成春审 判 员  王晓钟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蒲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