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鲁阳与张玉涛、郭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阳,张玉涛,郭亚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鲁阳,农民。被告张玉涛,农民。被告郭亚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阳诉被告张玉涛、郭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鲁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鲁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振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