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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鲁阳与张玉涛、郭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阳,张玉涛,郭亚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鲁阳,农民。被告张玉涛,农民。被告郭亚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阳诉被告张玉涛、郭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鲁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鲁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振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