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树凤、刘军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树凤,刘军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582号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负责人辛军章,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帆,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董明,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树凤。被告刘军锁。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树凤、刘军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7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3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胜玉审 判 员 李 宁人民陪审员 李春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仇利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