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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与谭昭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5民三初200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谭昭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007号原告: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陈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仁建、郑文锦,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昭明,1955年12月12日,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昭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志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丽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