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保字第9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5)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保字第94-11号申请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行董事长。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号。被申请人:张宁,男。申请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以(2015)莒商保字第9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张宁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心支行的股金,2015年10月26日,申请人以和被申请人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宁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心支行的股金141189元(股金账号911××××)的冻结。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