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忠华、刘忠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118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69号,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忠华。被被执行人景红刚。被执行人刘忠峰。被执行人田浩。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忠华、景红刚、刘忠峰、田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需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4)成商初字第134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爱芹审判员 李连领审判员 刘仰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冬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