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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7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程淮北与周斌、徐宗前、宿州市吉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淮北,周斌,徐宗前,宿州市吉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7242号原告:程淮北,男。委托代理人:祁家能,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斌,男。被告:徐宗前,男。被告:宿州市吉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淮北与被告周斌、徐宗前、宿州市吉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淮北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淮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群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丰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