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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申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兴和与朱延萍合伙协议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兴和,朱延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申字第000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兴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延萍王兴和因与被申请人朱延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延中民终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王兴和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对该案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查明,王兴和与朱延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09)宝民初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朱延萍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0年11月20日作出(2010)延中民终字第0049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延萍仍不服,向市人大申诉,市人大批转本院复查。经复查,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延中民申字第00025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再审后,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延中民再字第00020号民事裁定,撤销了延安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2010)延中民终字第00498号民事判决和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初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发回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2年6月16日作出(2012)宝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朱延萍仍不服,向本院再次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2)延中民终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王兴和与朱延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延中民终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系再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兴和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瑞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