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玉国与湖北神风汽车弹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国,湖北神风汽车弹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288号原告:李玉国。被告:湖北神风汽车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横车镇九棵松工业园8号。法定代表人:吴礼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新华,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国诉被告湖北神风汽车弹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国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国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旭东审 判 员 龚起强人民陪审员 周胜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游 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