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二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文山盛鸿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山盛鸿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1004号原告文山盛鸿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9712998-1。法定代表人贺圣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所地:文山市开化南路尚都紫荆2-9号。委托代理人王春辉,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6155336-2。负责人杜雪瑾,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文山市和谐路尚都紫荆小区1-19、20号(盘龙体育馆旁)。委托代理人何正道,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山盛鸿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山盛鸿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以希望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协商保险赔偿事宜为由,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山盛鸿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山盛鸿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0元,减半收取915.00元,由审理原告文山盛鸿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祖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