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刑初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金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雁刑初字第0079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2014年5月2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4月14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曹兴有,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5)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金某伙同“二二”(另案处理)来到本市长安区创业大道阳光城2期林隐天下小区西门北侧人行道,二人合力将被害人何某停放在此处的绿驹牌电动车一辆抬离现场。被害人夏某、段某路经此处发现金某二人正实施盗窃,遂上前阻止。金某抗拒抓捕,并用手中榔头砸中夏某头部。后公安机关赶赴现场将金某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400元。破案后,被盗电动车返还给何某。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金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犯罪未遂,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金某伙同“二二”(另案处理)来到本市长安区创业大道阳光城2期林隐天下小区西门北侧人行道,二人合力将被害人何某停放在此处的绿驹牌电动车一辆抬离现场。段某、被害人夏某路经此处发现金某二人正实施盗窃,遂上前阻止。金某抗拒抓捕,手持榔头砸中夏某头部。后公安机关赶赴现场将金某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400元。破案后,被盗电动车返还给何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榔头一把;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领条、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监控截图、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夏某、何某的陈述;被告人金某的供述;证人段某的证言;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实施盗窃犯罪,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属实,可依法减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执行至2017年7月13日止)二、作案工具榔头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高 媛人民陪审员 李连林人民陪审员 侯斌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扬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