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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王某甲,女,生于1986年。委托代理人杨钊,梓潼县自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男,生于1980年。本院在审理王某甲诉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乔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