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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梁国法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9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国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院长。委托代理人叶文昌,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国法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0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3日,梁国法因身体不适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浦东人民医院)急诊,经治疗,病情尚无好转。梁国法于2013年11月16日入住浦东人民医院心内科并予以手术,手术中使用雅培(美国AbbottVascular)药物洗脱冠脉支架系统(商品名:XiencePrime)两套,单价为人民币(下同)22,160元,两套支架系统分类支付为13,296元。2013年11月27日梁国法出院,并支付住院费用22,713.80元(预交款20,800元,补付1,913.80元)。之后梁国法曾为医院收费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2015年3月1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答复函给梁国法,认为梁国法在住院期间安装的冠脉支架收费符合规定。另根据沪医保(2003)108号文内容,……应用进口的一次性使用和植入性人工器官和医用材料所发生的材料费,先由参保人员按30%比例现金自付,其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原审审理中,梁国法请求判令浦东人民医院退回其多收的医疗费5,000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元、交通费80元。浦东人民医院辩称,其不存在乱收费,所有费用都是按二级甲等医院的标准收费。每个支架医院的采购价是21,052元,卖给病人每个支架为22,160元。根据沪医保(2003)108号文,进口支架的费用应由梁国法先行支付30%,余下部分由梁国法按医保支付办法按8%的比例支付。梁国法事实上自行承担了两个支架的费用15,777.90元,并非18,000元。故不同意梁国法的诉请。原审认为,梁国法因身体不适在浦东人民医院急诊治疗,之后入住浦东人民医院心内科并手术治疗,双方由此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梁国法在住院期间手术并安装冠脉支架,理应支付相应的价款。现梁国法认为在手术中使用药物洗脱冠脉支架系统两套,浦东人民医院存在多收费情况,要求予以退还,浦东人民医院为此提供物价部门出具的来信答复及沪医保(2003)108号文。梁国法因该两份证据未盖章而均不予确认。原审认为,对于物价部门出具的来信答复,梁国法已对信件内容予以确认,故足以有效证明浦东人民医院为梁国法安装支架系统并未超出市物价局公布执行的最高零售价,符合规定。对浦东人民医院提供的沪医保(2003)108号文,原审法院已至医保局进行核实,内容一致,故浦东人民医院按照医保局的相关规定进行费用结算,并无不当。至于梁国法提供亲属证言证明浦东人民医院收取其支架费18,000元,但其并未提供支架费用的票据,浦东人民医院对此不予认可,抗辩称收取的是梁国法的住院押金,故对梁国法该证据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于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作出判决:驳回梁国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梁国法负担。判决后,梁国法不服,上诉于本院,诉称:医生告知其参保人员应支付支架费每个9,000元,两个支架共计18,000元,另4,000余元是治疗费和手续费,对此其在原审时提供了4位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另,原审法院对沪医保(2003)108号文的认定事实不清,该文只是对心脏病手术治疗收取费用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并未说在治疗中可以收取二次押金。故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梁国法的原审诉请。被上诉人浦东人民医院辩称:其收费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相关收费项目已在清单上列明,其不存在对梁国法多收费的情况。故不同意梁国法的上诉诉请,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梁国法提起本案诉讼的主要理由系认为浦东人民医院在对其进行医疗过程中存在多收费的情况,但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答复函以及沪医保(2003)108号文的相关规定,可以证明浦东人民医院系按照相关规定对梁国法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故原审法院对梁国法的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就梁国法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原审法院已就未予采信其证明力阐述了相关意见且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且不再赘述。由此,梁国法的上诉诉请,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梁国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薇佳审判员  盛伟玲审判员  唐建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