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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刘斐然与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斐然,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502号原告:刘斐然。委托代理人:刘占平。被告: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京杭大街北首西侧。法定代表人:袁宝琴,总经理。被告: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世纪大厦C座420房间。法定代表人:袁宝琴,总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云亭,河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斐然诉被告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财产(动产)的期限为2年、(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米亚宾 搜索“”